书城政治《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导读
10531600000002

第2章 汉代政府组织

一、皇室与政府

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书中,一开始就提出一个王朝政府的组织,最重要的是看政府的职权分配。第一是皇室与政府的职权划分,第二是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秦以后,中国就开始有一个统一的政府。在一个统一的政府里,有一个领袖,即世袭的皇帝,全国只有皇帝一家的职位是世袭的,除此之外,别无二家的职位是世袭的。与秦以前历史相比,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汉代皇室与政府的职权是分开的,皇权与相权是分开的。皇帝是国家的唯一领袖,而实际政权不在皇室而在政府。代表政府的是丞相。皇帝是国家的元首,象征国家的统一;丞相是政府的领袖,负政治上一切实际的责任。

汉代继承了秦代的政治制度,并略加增减损益,形成汉制。要说汉制,不得不先说秦制。秦始皇创立了皇帝制度,为以后历代所继承。秦始皇承袭三皇五帝传说,自称“皇帝”,也自称“朕”,其言曰制诏,臣民称之曰陛下。确立了皇帝至高无上、唯我独尊的地位和制度。秦始皇用法家学说征服天下、治理天下,一切行政、军事、立法、司法、财政、文教大权,均由皇帝掌握;用人权也操之在皇帝手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秦始皇还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确定了中央政府的组织结构。

到了汉代,皇帝制度是继承下来了,上下尊卑等级关系也被传承下来。汉初奉行以黄老学说为治国理念,主张清静恬淡不扰民,无为而治。汉代初期,皇帝权力和权威较之秦始皇时期有所弱化。皇帝任命丞相,行政权由丞相行使,但丞相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征得皇帝的同意,并由皇帝发布政府命令。皇帝对丞相不满意时,可以撤换丞相。

汉代建立的是君主丞相制。丞相既对皇帝负责,也是政府的领袖,为百僚之长,政治上一切实际的责任都由丞相负责,所谓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具有仅次于皇帝的权力。这从丞相的秘书处就可看出丞相的权力。丞相的秘书处有一个庞大的组织机构,共有十三个部门,即当时所谓的十三曹,一个曹等于现在的一个司局。一西曹,主府史署用。二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并包军吏在内。年俸二千石官相当于郡太守一级,已经是级别较高的官吏了。三户曹,主祭祀农桑。四奏曹,管理政府一切章奏。五词曹,主词讼,此属法律民事部分。六法曹,掌邮驿科程,科程是指一切交通方面之时限及量限等。七尉曹,主卒曹转运,是管运输的。八贼曹,管盗贼。九决曹,主罪法。此两曹所管属于法律之刑事方面。十兵曹,管兵役。十一金曹,管货币盐铁。十二仓曹,管仓谷。十三黄阁,主簿录众事,这是丞相府秘书处的总务主任。这十三个机关,合成一个丞相直辖的办公厅。我们只根据这十三曹名称,便可想见当时全国政务都要汇集到丞相处,而并不归属于皇帝。

汉代皇宫内有六尚机构,分别是尚衣、尚食、尚冠、尚席、尚浴、尚书。五尚都只管皇帝私人的衣服饮食起居。只有尚书是管文书的,这是皇宫里的秘书了。汉代的尚书,其职权地位本不高,后来才愈弄愈大。汉代的尚书也仅有四人,而丞相府下就有十三个机关。丞相府的十三曹,比皇室尚书的责权范围大得多,俨如后代的专部大臣。可见汉代一切实际事权,照法理,应该在相府,不在皇室,丞相才是政府的真正领袖。

可见,汉代是君主丞相制,这种丞相制度,对皇权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制约作用。

君主丞相制在西汉中后期发生了变化,汉武帝时期实行中外朝制度,削弱了相权,提高了皇权。汉武帝提拔了一批中下级官员做尚书、中书、侍中,作为自己的高级侍从和左右手,提高了宫中官的地位,组成中朝或称内朝官,作为实际的决策机关,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不参与重大事情的决策,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外朝九卿,直接向内廷听受指令,皇帝的私人秘书尚书的权力就增

大了。

汉武帝临死时,让小儿子即后来的昭帝即位,派霍光做大司马大将军来辅政。他是皇宫里的代表人,是皇家亲戚,有资格来代表皇家。按道理,丞相早就是皇宫里的代表人,他该就是副皇帝,现在皇帝不把丞相作为皇室代表人,而在皇宫里另设一个大司马大将军来辅佐皇帝,朝堂就变成了外面有丞相,内面有大司马大将军,皇宫和朝廷就容易发生冲突。后来昭帝死了,霍光立昌邑王做皇帝,没有几天,又把他废了,另立汉宣帝。皇帝世袭,是政府法理规定。若遇皇帝无嗣,及其他变化,仍该依照政府意见公议决定。这也是一种不成文法。霍光在立汉宣帝时,代表皇室,不通知丞相,召集九卿开会,议定请示皇太后就可以了。皇位继承是政府事,并非皇室事。霍光在立汉宣帝时得以上下其手,他纵说政府领袖不必预闻皇室事,仍要召集其他政府大僚来公议所立,可见霍光也是情有所怯,不敢全违背当时的习惯。汉宣帝以下,霍氏虽败,结果还是大司马大将军外戚辅政,还是内廷权重,外朝权轻,于是有王莽代汉而兴。可见,在内廷里设立大司马大将军,来掌领皇帝的秘书处,进行辅政,削弱外朝,尤其是针对丞相权柄,不让丞相插手皇室事,由大司马大将军代表皇室来过问政府事情,如是则皇室超越在政府之上,政局就易于出问题,因为内廷里的大司马大将军职位是横插进来的。

东汉时光武帝因怕大权旁落,自亲庶务,希望把政权全操在自己手里。原来皇宫里的职位尚书,在东汉时期得到很大的提高和扩充,称为尚书台,成为国家政务中心。终东汉一朝,尚书台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尚书台置尚书令、尚书仆射各一人,下设尚书六人,分管六曹事宜。尚书台这一官职,自东汉时期起,由皇宫里的职位渐渐进入了政府职位系列。

西汉时期的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东汉时期的外朝丞相分成三个部门,称为三公,三公分别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丞相改为大司徒,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外加大司马。从前御史大夫管得到宫廷,现在大司空为外朝官,管不到宫廷。大司马依然代表宫廷。三公中每一个公管领三个卿。东汉时期,三公实际只具政府首辅的名义,没有实权,地位崇高,虚置高位,为荣誉性职务。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尚书台由皇帝择定的三公或其他大臣主持,实际上是皇帝自己直接指挥尚书台。皇宫内西汉时期原本“亦引用士人,以参其选”的一些官职,东汉时期则由宦官担任,“不复杂调它士”,以利于皇帝控制,此举为宦官干政埋下了

伏笔。

东汉光武帝有事无政,没有解决皇室与政府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没有立下好制度,没有立下管束皇帝的制度。因东汉前三任皇帝人事尚好,事情也就做得好。后来的皇帝坏了,政事便一团糟糕。皇帝亲抓庶务,大权在握,却没有监督管束皇帝的制度,皇帝好则政事好,皇帝糟则政事坏,这是东汉政治制度上的一个很大的问题,也是后来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大问题。

东汉中期之后,政治上最大的问题是外戚集团和宦官集团交替、轮番把持朝政。外戚集团是上任、上上任皇帝的后、母系势力,利用现任皇帝年幼登基,掌握朝中大权。宦官集团利用皇帝逐渐懂事年长,亟欲亲政的条件,取外戚的地位而代之。外戚集团和宦官集团交替、轮番把持朝政、挟持皇帝,起自汉和帝时,一直持续到东汉末年,政治昏暗腐败,朝纲紊乱,纲纪败坏。

二、中央政府的组织

汉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结构为三公九卿制,也继承了秦制,确立了三公分职、九卿任事的政府组织形式。

西汉的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最高的朝廷官员。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长,也是百官之长;太尉管军事,是武官首长;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担当皇帝的秘书长,掌监察百官,辅助丞相来监察一切政治设施。太尉虽与丞相尊位相等,实际除却军事外,不预闻其他政事。丞相是最高行政首长。依据文字学原义,丞是副贰之意。所谓相,也是副。丞相就是一个副官,是皇帝的副官。皇帝实际上不能管理一切事,由丞相来代表。事情管得好与坏,责任在丞相,皇帝可以不负责任。丞相不但要管国家政务,还要管及皇帝的家务。丞相掌管国家政府的一切事情,没有工夫管皇帝的家事,于是在御史大夫,即副丞相之下,设有一个御史中丞,他是御史大夫的次官,这个人驻在皇宫里。当时凡具中字的官,都是指驻在皇宫的。皇室的一切事,照例都归御史中丞管。御史中丞隶属于御史大夫,御史大夫隶属于丞相,如是则皇室一切事仍由丞相管。从一方面讲,丞相的来历,本只是皇帝的私臣,是皇帝的管家,自该管皇宫里的事,这是封建旧制遗蜕未尽。而从另一方面看,皇室也不过是政府下面的一部分,皇宫里的事也要归丞相来统治。皇帝有什么事,交代御史中丞,御史中丞报告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再转报丞相。丞相有什么事,也照这个手续,由御史大夫转御史中丞,再转入内廷,这是当时皇室与政府关系之大概。

汉代的九卿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太常(又叫奉常),掌宗庙祭祀礼仪文教,其最重要的属官是太史与博士,掌文化教育和记录国家历史。光禄勋(又叫郎中令),掌宫廷警卫、颁爵授勋、顾问应对、人才储备,是九卿中组织最大、属官最多的,其属官大夫是为备皇帝顾问,郎官掌警卫和出行充当车骑卫士,还是国家的重要预备官员,一旦官署出现空缺职位时,常由郎官去替补,此外还有期门、羽林两支皇帝的近卫军,光禄勋的属员有万人左右。卫尉,掌宫门屯卫,属官有公车司马令丞、卫士令丞、旅贲令丞、屯卫侯,属员有几万人。太仆,掌宫廷车马仪仗和畜牧业,放牧军马。廷尉(又叫大理),掌司法刑狱,属官有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廷尉史。大鸿胪(又叫典客、大行令),掌诸侯、掌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属官有行人丞、译官丞、别火丞、郡邸长丞。宗正,掌皇族事务,宗人簿籍,属官有都司空、内官、公主家令。大司农(又叫治粟内史、大农令),掌国家财政和农业,属官有太仓丞、均输丞、平准丞、都内丞、籍田丞、翰官长丞、铁市长丞、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少府,掌皇帝内侍、皇帝私人财政及山海池泽之税,有丞六人,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庐、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等十六官;有胞人、都水、均官三官;有上林十池监;有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水巷、内者、宦者八官,少府机构庞大,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尚书和中书谒者,它们本是内侍机构,在后来的朝代发展成了尚书省和中书省,变成了国家的主要政事机构。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以上七卿,管的都是皇家私事,不是政府的公务。由此可以看出,汉代政治还有一些古代封建制度下遗留的陈迹。汉代化家为国,原来管皇帝家务的,现在也管到国家大事了。大司农管的是政府经济,少府管的是皇室经济。当时全国田赋收入是大宗,由大司农管,大司农的收入支销国家公费;工商业的税收,收入很少,由少府管,少府收入充当皇室私用。皇室不能用大司农的钱,皇室和政府在法理上是鲜明划分的。九卿的官位都是二千石,又称中二千石。九卿都隶属于丞相。从名义上来讲,九卿都是皇帝的家务官,是宫职,而系统属于丞相,说明丞相是皇帝的总管家,丞相可以管到皇宫里的一切。

除九卿外,还有一些机构,它们和九卿一起被称为列卿。这些机构是执金吾(又叫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少府(又叫将作大匠),掌工程建设。大长秋,掌皇后事务。太子少傅,掌辅导太子,统管太子官属。

三公九卿制是一套完善的中央组织机构架构体制,这一制度分工清晰,职掌明确,朝臣遵分,各知所行,不同的行政机构并立,不相统属,只对皇帝和丞相负责。三公九卿所有机构的官员人选均由皇帝任免。

“汉代中央政府利弊得失分析”

汉代政治制度中建立的君主丞相制,皇室与政府是分开的,皇权与相权是分开的,皇帝相当于现代国家的国家元首,丞相相当于现代国家的政府首脑,这种丞相制度,对皇权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制约的作用。

汉代建立的君主丞相制,是一种比较先进、比较科学的划分皇帝与中央政府权限的制度,在汉初的政治运行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汉代的君主丞相制是一种不成文法。这种不成文法的好处是可以随宜应变,有伸缩余地。但也有坏处,如果皇帝雄才大略,矜才使气,好大喜功,就常常要侵夺丞相的职权。汉武帝就是这样的皇帝,于是皇权与相权就出现了矛盾。解决的办法是皇权扩大,相权处于收缩的状态。汉武帝临死时和死后,内廷里又横插进来一个大司马大将军职位来掌权,执行的结果是皇权继续扩大,相权相对缩小。

东汉时,皇帝是亲抓大权,却又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对皇帝约束的制度和机制,致使人亡政息,政随人走,政治的好坏清浊完全取决于皇帝的好坏。

三、汉代地方政府

秦在地方实行的是郡县制,废除了分封制。

汉代建立后,鉴于惩亡秦孤立之败,实行郡国并行制,郡县制和分封制并行。汉高祖在剪除异姓诸侯王的同时,大肆分封同姓诸侯王。汉朝诸侯国与郡县并行,诸侯王掌治其国,呈半独立的状态。

汉景帝、汉武帝时对诸侯国相继进行了削藩。汉景帝时平定吴楚七国之乱,诸侯国的行政权、用人权被中央政府收回。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于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下达推恩令,允许诸侯王推私恩,把王国土地户口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诸侯王多以分户邑封子孙,致使王国里不断分出由郡统辖的小侯国,诸侯国越分越小,诸侯国实际上处于解体状态。从此之后,诸侯国再也无力与中央政府相对抗。汉武帝又命令由诸侯国的国相治民,管理行政。之后,诸侯国的组织和职能与郡基本相同,各个诸侯王仅能在其国衣食租税,封土而不治民。王国与郡县实际上一样直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郡国两制实际变为一制,即郡县制,汉朝中央集权统治得到加强,西汉王国问题最终获得解决。

汉代郡国并行,后变为一制,郡设守(太守)、国设相,为郡国的最高行政首长。郡设尉(都尉)、国设中尉,分管军事;每郡还设郡丞,为太守的副职,这些官职人选均由中央政府任命。郡太守负责管理本郡事务,对其属县县政有督导权,郡太守还有本郡的财政权、司法权和向中央政府的用人荐举权。

汉代的县,是地方基本行政单位。万户以上为大县,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为小县,长官为县长。在县令(长)之下,设县丞和县尉。县直接接受中央管辖,县令(长)、县丞和县尉,都由中央政府任命。县受郡的节制,但在行政上不直接对郡负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汉代,地方行政机构只有郡(国)县两级,层级较少,管的事权较宽泛。汉代有一百多个郡,一个郡管辖十个到二十个县,汉代总县数在一千一百到一千四百之间。郡太守地位和九卿相等,年俸二千石,地位较高。

东汉晚期,地方行政层级由郡县两级变为州郡县三级,州由地方监察机构变成了地方行政机构,位于郡之上,一个州管若干个郡。州郡这两级地方行政机构都为军阀和割据势力所把持,东汉中央政府已经名存实亡。

汉代郡县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权,一般在其管辖范围内辟署,郡府属吏百石以下者均由郡守自署,百石以上者需报中央核准,所用属吏都是当地人,分曹任事,中央政府不予限制和干预。这就造成了地方行政首长权力较大,地方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四、中央与地方之关系

汉代,到汉武帝时建立了刺史制度,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把地方郡国分为十三州,即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州置刺史,为监察官。此外,还设置了司隶校尉这一职位,负责督察三辅(京兆尹、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郡,职权和州刺史相当,建立了完备的监察制度。

十三州刺史制度,指每一州派一名刺史代表中央政府进行监察,刺史不常驻州,巡行地方,对地方郡国进行监察,同时督察监御史,官职六百石,是小官。刺史出巡时代表朝廷,可以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郡守和王国相,也可以监察诸侯王的不法行为。刺史每到一地,根据中央政府规定的六条进行地方考察,六条之外,他就不多管。刺史制度具有内外制约、小大制衡的特点,是汉代最重要的监察制度。

西汉晚期,把刺史从丞相即行政组织内部分出来,划归行政组织外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御史大夫管理。后来刺史拥有的权力越来越大。到东汉末年,因镇压黄巾起义的需要,刺史成为掌有辖区行政、军事、经济、司法大权的长官,州成为郡县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州刺史也变成了地方割据势力。

汉代每郡每年要向中央上计薄,计薄就是各项统计表册,也就是地方的行政成绩。一切财政、经济、教育、刑事、民事、盗贼、灾荒,每年都有一个薄子,分项分类,在九、十月间呈报到中央,叫做上计,作为中央对地方政绩考核的

依据。

“汉代地方政府利弊得失分析”

西汉初期封国权力较重,中央与地方出现外重内轻的局面;后来封国权力被削弱,出现内外平衡的局面;东汉晚期,州刺史权力过大、过重,中央失去控制其能力,形成地方分裂割据局面。

汉代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权,自辟僚属权也是有利有弊。利的方面是地方长官若想干事,受到的约束、掣肘比较少,可以放手去干,遇到不称职的属员可以随时撤换,无需得到中央政府同意。弊的方面是地方长官可以任用自己的亲信组成官府,一旦社会出现动荡,地方有变动时,容易变成割据政权的职能机构。

汉代的地方行政是比较成功的。汉代地方行政在绝大部分的时间里只有郡国和县两级,地方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不仅地方行政层级少,地方官权力较大,而且由于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少,人民负担较轻。

汉代推行以孝治天下,地方官在地方推行这一理念,民风淳朴,地方清静。两汉吏治,永为后世称美。汉代成为中国历朝历代中地方自治最好的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