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格斯·康蒙斯(1862—1945年)是制度学派早期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康蒙斯1862年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的荷兰斯堡,早年就读于奥伯林学院,并获文学学士学位(1888)。1888年进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受教于伊里,开始接触法律和经济学的关系问题。1889年为美国产业委员会研究移民问题,跑遍了美国的全部工会领导机构,这为他研究资本家和劳工组织对产量的限制创造了条件。1890—1932年,他先后任教于霍普金斯、印第安纳、奥伯林、韦斯利、威斯康星等大学。从1905年起,主要从事立法实践及相关的调查研究。此外,康蒙斯还担任过美国经济学会会长和美国金融协会会长。
康蒙斯的主要著作有:《财富的分配》(1893)、《美国工业社会的历史纪实》(10卷,1910—1911)、《劳工立法原理》(1916)、《美国劳工史》(4卷,1918—1943)、《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制度经济学》(1934)、《集体行动经济学》(1940)。
康蒙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他认为,法律制度不仅先于经济制度而存在,并且对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他看来,封建制度的解体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制定和确立的结果,而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是由于制定了新的法律制度。
康蒙斯以法律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经济关系。他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种交易所组成的一种有机的组织。由于参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会有双方的利益冲突,只有依靠法律制度才能解决。康蒙斯还进而在理论上把经济范畴归结为这些范畴的法律关系。他不是把所有制形式当作经济关系来分析,而是把“所有权”范畴当作法律形式加以考察,并宣称“所有权”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因此,他特别重视国家和法律的作用,提出以国家和法律机构作为一切交易契约的公证的仲裁人,依靠法律来管理经济的主张。作为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和最主要代表,康蒙斯提出了一种“关于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论”,这就是康蒙斯的制度经济学。康蒙斯发展了资本主义进化的理论,把它们作为削弱资本主义主要弊端的缓和力量。他承认和强调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把这种行为称之为在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人行动方面的集体行动。按照康蒙斯的观点,从方法上讲,传统的个人主义把研究重点集中在个人买卖方面,是不可能突破支配经济体系结构特征的各种力量、工作规则和体制的,而个人则在此体系内部进行流动。经济体系发展和运动的关键是政府,政府是采取集体行动和进行变革的首要工具。康蒙斯精心研究的是制度、工会和政府,尤其是司法制度,其所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有着严密的体系,主要为:
稀缺性——理论的出发点
康蒙斯把稀缺性作为他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在他看来,稀缺性不仅是冲突的根源,而且也是合作、同情、公道和私有财产的根据——假如一切东西都是无限地丰裕,那就不会有自私、不会有不公道,也不会有财产权和伦理学。他甚至认为,如果我们熟悉现代的工会伦理以及工业、商业和银行业的业务伦理,我们就会看出完全是由于休谟所说的机会稀少和其结果的利益冲突,才从冲突中产生了那一切经济上的美德,例如诚实不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合理地使用经济能力、机会均等、自己生活同时让人生活、商誉和合理价值,这些都是把自己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二位,首先应该和别人分享那有限的机会,才可能平平安安地从事交易,保持整个机构的不断运转。康蒙斯强调稀缺性所导致的人为秩序即集体行动。
冲突、依存和秩序——分析的延续
既然世界上的东西是有限的,相对于人类的需要来说是稀缺的,因此,某一个人多使用一些资源,别人所使用的资源就减少一些,反之亦然。这就是说,人们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康蒙斯认为,以前的经济学均把消灭冲突作为目标,只研究未来的理想化的协调,而不是对现有冲突以及怎样从冲突中产生的秩序进行科学研究。他自己所做的工作则是研究如何从冲突中产生秩序。得出的结论是应该采取集体行动来建立秩序,而不是采取别的办法来消除冲突。在他看来,在秩序中可以继续存在冲突,而且不仅存在相互冲突,还存在相互依存。他把冲突和依存归结为基本的社会关系,这只有在集体行动所产生的秩序中才能共存。
交易——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
在康蒙斯看来,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必须包括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种成分。他通过多年研究,发现只有在一种“交易”的公式里,它们三者才能结合在一起。因此,他将“交易”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所谓“交易”,康蒙斯将其定义为一种合法控制权的转移单位。因此,所有权成了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康蒙斯在分析交易时,将其分为三类:(1)买卖的交易;(2)管理的交易;(3)限额的交易。他认为,这些职能相互依存,并且共同构成我们比做“运行中的机构”的整个组织。买卖的交易参与者是个人;而在管理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人或是一种特权组织,发号施令,下级必须服从;可是,在限额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级或者是它的正式代表人。买卖的交易的一般原则是稀缺性,而管理的交易的一般原则却是效率。
无形财产——合理价值
无形财产,指的是把持住别人所需要而不具有的东西来规定价格的权利。它对于制度经济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康蒙斯认为,马克思、蒲鲁东、凯雷、巴斯夏等模糊地认识到了所有权同物质不是同样的东西,制度经济学才有了一些萌芽,而凡勃伦正是采用了无形财产的概念而被称为制度经济学家的,无形财产的概念,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和习惯法中的合理价值概念,它只有在交易中才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