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曼·戈森(1810—1858年)毕生从事于普通公务员的职务而无甚成就,到1847年离职后才专心编写著作。但他的写作生涯是很不幸的,前后花费20年时间写成的《论人类交换规律的发展》一书,于1845年出版后几乎没有销路,不得不在临死前自行收回。此书直到70年代经杰文斯和L·瓦尔拉斯发现并加以称赞,才于1889年重新出版。
在边际效用学说方面,戈森不仅是一位先驱者,可以说后来奥、英、法等国边际主义创建者所使用的全部重要概念均已在他的著作中有所论述。如果他不用数学作为表达工具,而写作技巧能更流畅和更系统些,则边际效用学说将会提早10年就出现。戈森试图给人类社会建立一种像天文学那样的科学的交换规律,但又认为当时要用数学计算出人们满足的绝对量还不可能,而运用几何原理的对比来衡量一些未知量的大小则是可行的。他认定每个人的目的均是要提高他的生活享乐到最大程度。享受有两个特征:一是享乐的量会逐渐减低直到饱和为止;二是同一享乐的璧复也有类似的降低,不仅原来的满足更为减低,其持续的时间也较短。根据上述对享乐的分析,戈森引申出三条满足量减低的定律,后来也被称为戈森定律,其要点是:
第一,在一种享乐的场合,其享乐的状况主要取决于重复的次数,以实现享乐的最大总和量。如已达到此最大量,较多次数的重复或较少次数的重复均将减少此享受总量。
第二,当在多种享乐间进行选择而又无足够时间全部享乐时,享乐的最大量要求每一种均须部分地予以享受;即使在这些享乐中最大的一种尚未全部享受完毕,在消费停止的时刻从各方面得到的享乐必须相同。
第三,在前述情况下,仍有增加生活满足总和量可能性的存在,亦即在一种新的享乐(不论其如何小)被发现时,或在一种现有享乐被扩展时。
戈森最不赞成绝对价值概念,认为外部事物之所以对我们有价值,是由于它们能有助于我们达到生活目的,故价值的量是由于事物所发生的享乐或满足的程度来衡量的。任何消费财货的个别“原子”(意指单位)具有很不同的价值,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只有某种决定性数量的这些“原子”才有价值,而超过此点的增加就没有价值。第一个“原子”有最高的价值,每一次的增加只有较小的价值,直到不屑一顾为止。
他把财货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全部可用于直接满足人们欲望的消费财货;第二类均为补足财货,如烟斗和茶叶、煤炭和煤炉等等;第三类为生产财货,其作用是创作消费财货。他认为,要给人们提供满足欲望的财货,就得有“劳作”。所谓“劳作”,是指生产中的痛苦程度或困难。以现代术语表示,即为负效用。从事生产能带来享乐的财货的劳作,并伴随着劳作本身的痛苦,也就是说,不同的财货生产,要用不同程度的痛苦才能获得。因此,劳作是一种产生满足、效用亦即创造价值的活动,但同时也是一种痛苦或负效用,须由它所产生的效用来平衡。当产量达到劳作的效用和痛苦平衡时,价值达到最大量。换言之,在最后单位的痛苦和价值相等以前,生产总是要进行的。超过该量以后,痛苦或负效用大于效用,就不考虑进行劳作了。
由上可知,他已提出了决定价值的边际效用概念,也联系到边际负效用问题,并对财货的分类及其等级做过明确的分析。在所有边际主义的先驱者中,他的分析是较为全面的,只是对市场价格尚缺乏必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