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在进行运输及其他航空作业时,须适应各种气象、地形、距离、载荷、飞行高度、空中交通规BC程序等项要求,才能安全、及时和经济地运送旅客、货邮或完成其他飞行作业。为了保证飞行安全,航空器首先要具备相应的适航性能,为此世界各国民航当局对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都制定了适航标准,规定或审定发证以及实施检查监督。这些引进工作统称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中国自1987年6月1日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件》,以来,也逐渐开展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有关航空器各项适航规章、标准、程序、指令或通告并监督执行,这是适航管理的基础。(2)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颁发型号合格证。这是为了保证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和要求。取得型号合格证是准予生产的前提条件。型号设计是一种产权。型号合格证可以转让,但须书面通知民航当局。(3)进行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生产许可审定,颁发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和生产审定,颁发“制造人批准书”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这是为了保证每件产品都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可供安全使用的状态。为获得此类证件,制造人必须保持一个符合该种产品的经过批准的质量控制系统或生产检验系统。由此生产的产品可以获得适航证或使用适航标签或标记。民航当局委任各种专业生产检验代表在厂内监督并定期对其质保系统作分析检查和评审。(4)对已经取得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进行检查鉴定发给适航证。证上填写该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制造人名称及型号,出厂序号和应用类别。此证表明该航空器已符合本国的该类别航空器的适航标准和国际民航组织的适航标准,在其‘性能限度内飞行和正确维修条件下保持适航。适航证须展示在航空器内随航空器转移,没有有效的适航证而飞行是违法行为。(5)给本国航空产品的出口商颁发出口适航证或适航标签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本国的适航标准(为满足出口国的不同要求作了更改之处除外),但此种证件并不作为准予该航空器运行的证明。根据外国航空产品制造人的申请,对其犁号进行审查,发给型号认可证或设计批准认可书,证明其符合本国的或等同于本国的适航标准或要求,同时在有该国颁发的出口适航证明的情况下该种型号的产品才可以出口。为了便于相互承认试验结果、型号设计符合性证明或标记,以免制造国按照进口国的要求重复地作各种评价和检查,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订有双边适航协定,这种协定不是贸易性的,而是技术性的。在现代航空器趋向于串国设计、生产的情况下,这种协定还有利于合作研制生产。协定的各方有责任向对方随时提供本国适航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要求及其解释陛或咨询性文件。(6)对维修企业进行审定发给维修许可证,该维修企业要根据批准的维修大纲制定维修方案,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发给执照。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航空器的适航性得到良好的保持。对于维修大纲的制定,越来越重视维修措施的有效性和费用效益化。对营运人的维修工作,民航当局派有检验员监督检查;现在,国际间盛行航空器的长、短期租赁,使得航空器登记国与营运人所在国不是同二国家,这样登记国往往难于履行其监督适航性的责任,因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新增了在此种情况下登记国将适航监督的责任转移给营运人所在国的条款,但此条款尚未获多数国家批准生效。我国对从国外通过贷款租赁的民用航空器,只要营运人是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即准予该租机在中国登记,以便于对此种租机的适航性监督。(7)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情况,颁发适航指令。航空器自出厂之后所发生的未预料的严重故障缺陷情况需反馈给设计制造人作改进或修改使用规定,由适航当局颁发适航指令强制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对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同时适航当局收集和统计分析航空器、发动机等的使用可靠性和飞行不正常情况,监视其故障率在警戒值之下。对于老龄航空器采取补充的检查修理以及防腐等措施。现代运输飞机的可用技术寿命往往较其经济寿命高出一倍以上,因此在新机供应不足情况下还要在到达经济寿命之后保证其继续使用。(8)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违反规章者采取暂停或吊销上述各种证书、执照并可采取罚款、停飞等措施。航空器的国籍是指航空器属于某一国家管理的资格。关于航空器的国籍问题,1919年的《巴黎公约》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为其国籍”(笫6条)。以后,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第17条)。同时,该公约还规定,“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个国家转移至另一个国家”(第18条),“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者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第19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20条)。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在《芝加哥公约》的附件中作了规定,由一组字母或字母加数字组成,最初一个或数个字母表示国籍。《芝加哥公约》责成理事会决定以什么方式将公约中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适合于国际经营机构所用的航空器”(第77条)。
航空器在外国领空飞行不享有治外法权,而应服从地面国的管辖。航空器在外国领空也不拥有如同船舶在外国领海内所拥有的那种无害通过权。
在民用航空器明显位置喷涂的表明国籍、登记的标志。按我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在其外表标明规定的国籍、登记的标志。
国籍和登记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和登记标志(数个阿拉伯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后缀拉丁字母)组成。在国籍标志(B)和登记标志(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短连接线。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1)固定的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2)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3)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适当位置绘制五星红旗。
中国民航局只对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进行管理和控制。航空器外部的其他图案(含航徽、彩条、公司名称字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需将设计图以三面工程图纸的形式上报民航局备案。
航空运输业务
国内航空运输业务: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出发、中途和到达站均在一个国家国境内的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主要在国内航线上进行,但如果国际航线中包含有国内航段,则在此国内航段上也可以从事国内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按运输对象的不同,分为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
1旅客国内航空运输:是指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中国内航段上的旅客运输。根据旅客人数和身份的不同可分为团体旅客;重要旅客和一般旅客运输。团体旅客是指旅行的目的地相同、在同一时间内搭乘同一航班的15人以上的团体。重要旅客是指具有一定身份并在保安和服务上需要给予特殊关照的旅客。团体和重要旅客以外的所有旅客在国内航线下的运输称一般旅客国内航空运输。
2行李国内航空运输: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的方便而携带的物品。按运输的责任和管理的不同,分为交运行李、自理行李和手提行李。承运人已经填开了行李票并拴挂或粘贴了行李牌,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称为交运行李。持有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每人可以按规定免费交运一定数额的行李,超出规定数额的交运行李,应按规定运价交付逾重行李费后,方可予以承运;交运行李中经承运人同意,在运输过程中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称为自理行李;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随身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称为手提行李;
为保障民用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种枪支和警械、弹药和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晶、氧化剂、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具有异味、易污损飞机或行李、货物、邮件的物品及强磁性物品,均不能作为行李交运或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不能作为手提行李随身携带。
3货物国内航空运输:按照其运输要求的不同,可分为押运货物、急件货物、特定条件货物和普通货物国内航空运输。押运货物指由于货物性质特殊,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派专人照料和监护的货物。急件货物是指承运人同意托运人的要求,对其托运的货物以收到货物后最早的航班或最快的速度运出,或在最短的时限内运达目的地的货物。特定条件货物是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给予特殊照料和具备特殊条件时才能承运的货物,包括危险品、菌种毒种及生物制品、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和动物国内航空运输。上述各类货物以外的货物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称为普通货物国内航空运输。
4邮件国内航空运输:指邮件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邮件是指邮局交给航空公司运输的邮政物件,包括信函、印刷品、包裹、报纸和杂志等。机要文件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也属邮件国内航空运输的一部分。交运机要文件的单位,每次都应派人押运。